https://www.7xz.com/news/ 作者:十季零 2017-04-28 13:25:37
合同约定 每月直播少于30小时可索赔30万元
据原告广州好玩文化传播公司诉称,2017年1月,公司与小月(化名)签订了关于直播的合作协议。根据合同约定,小月应保证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60小时,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;合同还约定,如果小月当月直播时长少于30小时,其有权要求小月赔偿人民币30万元并解除合同。
但小月从2017年2月开始,在当月累计直播时长既少于60小时,也少于25天。公司多次口头沟通无果,又向小月发出了《法务函》,但小月拒绝回复,且坚持其违约行为。就此,该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双方合同,并向小月索赔违约金30万元,同时要求小月承担本次诉讼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和合理开支。
来自北京市东卫(广州)律师事务所的孙继刚律师是小月的诉讼代理人,在近日开庭审理中,他表示,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格式合同,违约金条款加重答辩人责任、排除答辩人主要权利,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该条款应属无效。合同限定了小月工作时间,稍有未完成,便有不支付工资或索要巨额违约金的后果,而小月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。此举明显加重了小月的责任,侵害了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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